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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发〔2018〕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港航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港航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环节体外无循环,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2018年8月底前,形成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在市本级推广应用审批管理系统;2018年9月底前,形成市本级水利、交通、港航等类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在市本级推广应用审批管理系统;2018年9月底前,各县(区)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面推广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6月底,总结前一阶段审批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从努力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审批制度框架、完善审批管理系统。

在完成国务院“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我市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审批时间再压缩,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把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出让土地)、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工业、小型工程和带方案出让土地)类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七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出让土地)、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四个审批阶段;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工业、小型工程和带方案出让土地)类项目(注: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二个审批阶段,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其中企业投资(工业、小型工程和带方案出让土地)类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国土、规划、环保、经信、财政、政法等责任部门对所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发改、财政、公共服务部门、测绘、设计、施工图审等责任部门对所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施工许可阶段由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审招委、消防、人防、气象(涉及危化场所时需要)、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对所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由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气象(涉及危化场所时需要)、水利、市政、园林、环卫、房管、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等责任部门对所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限定时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办理。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县(区)政府及部门、功能区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前置中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规划等条件,施工许可前置中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等条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目录见附件1)

(八)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以下放或委托下放的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提高审批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取消单独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将民用建筑节能、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并入设计方案联审环节;将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推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竣工测验合一”等。推行“联合测绘”,将规划、房产、地籍、绿地、消防、人防等专业由一家综合联测机构实行联合测绘,分专业出具测绘成果并将报告电子数据上传系统,全面落实《关于推进舟山市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综合联测联核工作的通知》《舟山市建筑工程竣工综合联测联核实施指南(试行)》《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托“互联网+图审”,全面实行施工图网上联合审查,网上一次受理,分专业一次出具审图合格书,推行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面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推行“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深化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工作,全面落实《进一步推进舟山市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舟山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十)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建立设计方案联审子系统、设计条件联审子系统、民用建筑节能联审子系统、区域评价联审子系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通过设计方案联审子系统向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消防、人防、交警及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发送设计方案意见征求函,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函件后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部门管理要求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其他评价评估事项列入区域评估范围;在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标准地”试点实施方案》。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批准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在总结我市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框架和模式,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轻审批、重监管”的审批制度,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框架和模式,深化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全部承诺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伤保险办理,资金落实、场地条件等内容纳入施工许可承诺范围,在施工许可审批阶段无需提交,直接发证,事后对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四、完善审批系统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加速推进“多规合一”。明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规划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多规合一”总协调机构,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利、海洋、旅游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前阶段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实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融合,明确了各自的管控边界,基本形成了“一张蓝图”的雏形,初步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并与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目标在今年9月底前,整合规划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真正形成“一张蓝图”。二是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目标在今年9月底前,根据“一张蓝图”的技术成果,进一步整合各类空间规划,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梳理完成各自部门空间规划基础数据目录,同步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跨部门规划工作联动。三是完善项目生成机制。目标在今年10月底前,由规划部门牵头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部门间协同合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关审批部门依据规划以及本部门的管理要求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用地建设条件要求,并一次性提前告知本部门后续审批管理的事项和要求;规划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意见,在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协同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进入审批管理系统后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四是完善土地征收和区域评价工作。根据项目拟建设用地范围,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梳理现状用地属性,提前落实拆迁和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包含林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应提前办理非建设用地转用手续;项目所在地政府委托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矿和地质灾害评价等报告,并统一报批,明确区域产业负面清单。

(十四)“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 、“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业务办理系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实现单点登陆,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涉及部门审批办理事项(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公共服务等)纳入管理系统相应阶段,遵循既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体外无循环,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功能区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为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舟山市投资项目“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在巩固、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改革的基础上,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调整优化窗口设置,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系统的综合办理窗口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 “前台网上统一受理,后台网上分类审核”。通过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与管理。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是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二是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三是建立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四是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年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推进立改废,通过制度创新,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放下去,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提高服务企业效能。落实完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7〕2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91号)、《舟山市投资项目“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舟跑改办〔2017〕14号)、《舟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法(试行)》(舟跑改办〔2017〕15号)、《舟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舟跑改办〔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制度;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改变“以审批代监管”“重审批轻监管”“事事审批”的投资管理方式,全面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帮助企业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依法依规选择设计、评审、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监督中介机构及时开展相应的技术指导,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开展施工。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书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政府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作出同意投产、限期整改、全面整顿的意见,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不达标不投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监管措施,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违反信用承诺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将违反承诺事项记入信用档案,依法通过“信用浙江”网向社会公开披露。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对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主体采取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和公共资源交易、限制财政资金支持、限制上市或融资等惩戒性措施。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全过程监管。对于因中介机构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未切实履行义务导致项目无法验收的,应作出相应惩戒。结合浙江网上中介超市,推行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扩大中介事项管理范围,加强网签合同的应用。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审招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根据工作要求,定期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设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和工作要求,针对改革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攻坚。将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部门,提出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点内容,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查力度,市效能督查办、市审改办及市审招委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推进力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跟踪改革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部门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考核督查机制。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及时报道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引导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同时加大舆论引导,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目录

2.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目录


办理

阶段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置依据

办理部门

处理意见


立项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1

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规划设计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4号)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51号)

规划部门

保留

并联

办理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部门

保留

3

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中办、国办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时强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切实做到应评尽评,着力完善决策前风险评估、实施中风险管控和实施后效果评价、反馈纠偏、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规范。

政法部门

保留

4

项目建议书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

发改部门

保留

5

资金筹措意见

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21号)

财政部门

保留


6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7号)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经信部门

保留

7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及办公楼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门

保留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及办公楼项目)

保留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及办公楼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保留

8

设计招投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16〕号令)

住建部门

保留

9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

发改部门

保留

1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保留

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保留

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部门

保留

1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8号)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 号令)

国土部门

保留

并联

办理

13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利部门

保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保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保留

15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保留

16

临时供电方案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电力部门

保留

17

临时供水方案

1.     《城乡供水条例》

2.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3.《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6号)

4.《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173号)

自来水部门

保留


工程

建设

许可

阶段

18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77号)

2.《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住建部门

保留,合并为一个环节

并联办理

19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国安部门

2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部门

21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防部门

2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住建部门

保留

23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住建部门

取消

24

面积预测

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中介机构

保留

25

日照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章第八十九条

2.《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第三十四条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中介机构

保留

26

概算审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63号)

财政部门

保留

并联办理

27

初步设计批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改部门

保留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发改部门

取消

2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部门

保留

29

建设工程有关申报材料备案登记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保留

施工许可阶段

30

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07号)

财政部门

保留

31

消防设计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3.《浙江省消防条例

中介机构

保留,合并为一个环节

并联办理

32

人防设计审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

33

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介机构

34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图纸设计审查(涉及危化)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中介机构

35

自来水施工图核定

1.《城乡供水条例》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3.《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6号)

4.《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接水工程指南》

自来水部门

保留

36

燃气施工图设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部门

保留

37

广电设计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 号)

中广有线

保留

38

通信施工图核定

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通信部门

保留

39

供电施工图核定

1.《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2.《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国能监管〔2017〕110号)

3.《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部门

保留

4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3.《浙江省消防条例

消防部门

保留

并联办理

4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国务院令第29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项目第34项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人防部门

保留

42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可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保留

4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及易地建设费征收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保留

4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涉及危化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气象部门

保留

4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审招部门

保留

46

施工招投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16〕号令)


住建部门

保留,合并为一个环节

47

监理招投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16〕号令)

48

施工合同备案

--

取消

49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保留,合并为一个环节

5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令)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九条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5.《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16〕108号)

交通部门

保留

航道、港口建设工程开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2.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16〕108号)

港航部门

保留

51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4号)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

4.《浙江省气象条例》(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5.《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中介机构

保留

施工

过程中

5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浙江省消防条例

消防部门

保留

53

供电批量报装

1.《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2.《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国能监管〔2017〕110号)

3.《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部门

保留

54

自来水报装

1.《城乡供水条例》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3.《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6号)

4.《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173号)

自来水部门

保留

55

燃气报装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3.《关于规范舟山市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的通知》(舟价发〔2009〕127号)

燃气部门

保留

56

通信报装

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区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浙通联发保〔2014〕43号)

通信部门

保留

57

有线电视报装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 号)

有线电视部门

保留

58

地名核准(地名预命名/地名命名)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

保留

59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部门

保留

60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2.《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3.《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浙建房〔2009〕4号)

白蚁防治部门

保留

61

商品房预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6条

4.《浙江省进一步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建〔2017〕4号)

住建部门

保留

6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管部门

保留

63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保留

64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3.《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65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

2.《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保留

竣工

验收

阶段

66

规划测绘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中介机构

保留,合并为一个环节

67

绿地测绘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中介机构

68

消防测绘

1.《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一条

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 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中介机构

69

人防测绘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中介机构

70

地下管线测绘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中介机构

71

建设用地复核测绘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中介机构

72

不动产测绘

1.《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

73

标准地名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验收合格证明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

保留

74

不动产测绘审核备案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舟编〔2015〕34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保留

7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部门

保留

并联办理

76

土地单项复核验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

4.《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

国土部门

保留

77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4.     《当地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门

保留

7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部门

保留

79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留

80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人防部门

保留

8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气象部门

保留

82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竣工综合验收意见(室外给水管道、用户水表及附属)

1.《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3.《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6号)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自来水部门

保留

83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供电外部工程)

1.《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2.《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国能监管〔2017〕110号)

3.《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电力部门

保留

84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竣工综合验收意见(燃气管道工程)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部门

保留

85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综合验收意见(有线电视管线)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 号)

3.《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广有线

保留

86

光纤到户通信工程质量检查

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区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浙通联发保〔2014〕43号)

4.《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通信部门

保留

87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验收意见(物业管理)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管部门

保留

88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验收意见(环卫设施)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保留

89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验收意见(排水工程)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保留

90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验收意见(单位附属绿化工程验收)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保留

91

燃气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住建部门

保留,合并为一个环节

92

城市道路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号)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建部门

93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住建部门

9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住建部门

9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

住建部门

96

特种设备检测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中介机构

保留

97

档案预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城建档案部门

保留



附件2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一、优化审批流程

1.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程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等。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2.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建设条件建设、各部门依职权和建设条件进行监管的工作机制。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

3.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即时办理。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4.除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经施工图联审合格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对其他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二、精简审批环节

5.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市县政府及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制定审批事项清单。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6.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7.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置中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规划,施工许可前置中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等条件。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8.制定并实施下放审批权限的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明确对审批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6月

9.取消单独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并制定管理通知。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10.将民用建筑节能、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并入设计方案联审环节。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11.将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12.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舟山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6月

13.进一步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

市测绘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

14.深化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

市住建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15.深入推进施工图网上联合审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舟山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16.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17.列出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对于能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其他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已在全流程系统中建立设计方案联审、建设条件联审、民用建筑节能审查联审和区域评价联审子系统等。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18.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其他评价评估事项列入区域评估范围。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19.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批准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0.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1.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市住建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2.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任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全部承诺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三、完善审批系统

23

整合规划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真正形成“一张蓝图”。

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9月

根据“一张蓝图”的技术成果,进一步整合各类空间规划,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梳理完成各自部门空间规划基础数据目录,同步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跨部门规划工作联动。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9月

由规划部门牵头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部门间协同合作,统筹项目生成。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

24、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业务办理系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实现单点登陆,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涉及部门审批办理事项(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公共服务等)纳入管理系统相应阶段,遵循既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体外无循环,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功能区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发改委、市审招委、市信息技术中心、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5、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窗口设置,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综合办理窗口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企业投资项目版块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通过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与管理。

市审招委、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6、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7、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和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28、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市法制办

2018年10月

四、强化监督管理

29、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实行承诺的事项,要制定监管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30、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

市发改委、市审招委、市住建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31、结合浙江网上中介超市,推行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扩大中介事项管理范围,加强网签合同的应用。

市发改委、市审招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32、培育具有多类别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发改委、市审招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

33、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市住建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五、统筹组织实施

34、成立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

试点全过程

35、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点内容,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部门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市跑改办、市审招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7月

36、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经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试点全过程

37、开展交通、水利、港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港航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018年8月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