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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障档

在《 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所设的缴费类A档(2.6万)、B档(2万)、C档(1.4万)、D档(0.8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线缴费档(以下简称“保障档”)

(一)享受待遇: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持平,今后随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而同步调整。

(二)缴费标准:为缴费时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72个月;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优惠5%,依次递增至70周岁及以上优惠50%。年龄统一计算至缴费时的上年度末。

(三)享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

1.已按规定足额缴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个人专户管理

被征地农民按保障档缴费全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并按规定利率计息,其每月享受的待遇扣除原生活补助类标准部分由个人专户支付。

三、相关政策衔接

(一)与原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