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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2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 国办发〔2020〕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稳定粮食生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复种指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33.4亿斤、223.3万亩、19.5亿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各地要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以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底图,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全面排查,摸清现状底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内业调查,做实做细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全面。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生产主体、土地承包年限等相关信息一并查清,编制问题清单。对摸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上图入库。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调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坚决遏制新增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六个严禁”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立项、财政资金安排、方案设计审查、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加强源头控制。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对已立项未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清理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取消立项或对项目进行修改完善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对已立项正在实施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立即停工,限时恢复,调整方案,重新立项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按照“四个禁止”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引进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问题。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各地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稳妥制定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妥善调整自然保护地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存在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非粮化”行为的耕地,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耕地抛荒治理。各地要将抛荒摸底排查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相结合,全面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切实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时间、类型、原因、承包和流转主体等情况,建立到村、到户、到主体的台账清册和数据库,特别要把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抛荒底数调查清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具体方案,加大复种力度,鼓励统筹利用,有力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鼓励镇、村集体统一组织代耕代种,推动抛荒耕地恢复生产。开展耕地抛荒监测评价,加强耕地抛荒日常巡查。落实农业扶持和耕地保护政策,对全年抛荒的暂停发放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补贴资金,抛荒耕地不得纳入耕地保护补偿范围。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探索建立耕地抛荒负面清单,推动将长期抛荒耕地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全方位构建耕地监管网络。加强耕地基础信息数字化改造,强化数字化管理,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监管。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将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耕地地力补贴向种粮倾斜,充分发挥奖补资金效用,增强保护耕地的持续动力。理顺各级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统筹协调、横向合力、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运用信息平台、卫片比对等技术手段,有效开展常态化监管。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破坏耕地事件进行举报。建立完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抛荒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和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严格落实县(市、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强化镇(街道)、村(社区)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合理调整产业布局规划。结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和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高能级农业产业平台规划,高标准修编农业经济开发区核心区规划,科学布局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功能区块。将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合理有序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七)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各地要在本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