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科发〔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27日
东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科技创新源头供给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统筹管理;各县区、功能区及高等院校和中央、省驻东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信息核实、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鼓励自然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捐赠或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可冠以“**(人名、单位名称、行业门类名称等)自然科学基金或联合自然科学基金”名称,并另行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专家论证确需延长执行期的,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限项限领域申报。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除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外,应为在东营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和设施。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经由分公司科技发展部,向市科技局直接提出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聘用的全职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申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个申请人当年限申报1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截至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时间。
(五)无其他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其他限制项目申报的情况。
第十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为: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依托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前述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申报人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主管部门。
对材料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条件人员和项目推荐上报的依托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级(含)以上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工程的资格。
(三)复核推荐。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上报数量不得超过当年限项申报数量,对超限推荐的单位,申报材料全数退回,当年不再受理其申报推荐。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集体研究。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形成拟立项意见。
(六)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科技保密项目可不进行公示,与其他项目一并下达。
(七)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验收指标应至少包含公开发表的1篇B类以上或2篇C类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或获得授权1件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额度,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项目申报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主要包括:核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保障项目的人员稳定、落实研究条件;监督项目的实施、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到期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等;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其他依托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项目合同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验收申请及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经费结算表。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和不合格。
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研究失败的项目,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可以申请结题并报告实施情况。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任务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中任何一项的,不能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含)以上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工程。
第十八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期间不能继续实施的,可终止项目实施。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两种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主动终止申请:
1、项目依托单位经营困难或停止经营;
2、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