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5〕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四张清单一张网”的建设,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
(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采取在线监督、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监督评估,确保下放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3.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对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重点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和在线审批系统,实现各有关职能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4.调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
5.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结合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未被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设置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在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需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或在简政放权、权力下放过程中,因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等原因导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变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超出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范围另设前置中介;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水平;督促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等规定,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据《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投资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落实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规划、卫生、消防、交警、人防、气象、林水等部门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由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并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由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消防、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建成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投产后规范运行。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行政监管责任。通过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边界,特别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间的监管权限范围,形成分工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和“盲区”。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和调整情况,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上下级监管权限,建立动态化管理制度,切实增强职能部门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责任边界范围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健全行政监管方式。
1.完善日常监管方式。制订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保障措施。向社会公开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行业技术、安全卫生等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措施和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2.推进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对监管领域特别是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领域的在线实时检测范围。综合应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管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并联审批和稽查系统,实现项目审批和建设在线监管。
3.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防范。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区域内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具有潜在损失重大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三)建立协同监管制度。
1.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结合“先照后证”“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以及“多证合一”等改革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2.对跨部门合并审批事项,由市编委办会同市审管办、市法制办,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办理,并在明确各部门责任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3.围绕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目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和“零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由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牵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探索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实时交换和共享项目信息;发挥项目稽查监管作用,健全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系统,联合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强化综合性稽查。
(四)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推动监管重心下移,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优化执法层级,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