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旅游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本级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及全市导游员计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6-08 丽旅〔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旅委、市本级旅游企业:
现将《丽水市市本级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及全市导游员计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市本级各旅游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旅委参照执行。
附件:
《丽水市市本级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及全市导游员计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丽水市市本级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及全市导游员计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导游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浙江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市本级设立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星级旅游饭店,全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人员。
同一法人设立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按同一企业法人计分;旅行社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社及服务网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被投诉等情形,视同旅行社本体予以计分。
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员工身份的兼职导游员不纳入计分考核奖励范畴。
第三条 市旅委负责制定市本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星级旅游饭店、全市导游人员计分管理考核奖励细则,并组织实施,统一公布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旅委应参照本办法出台当地计分考核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安排财政奖励资金,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星级旅游饭店的计分管理考核奖励。
第二章 旅行社计分考核办法
第四条 旅行社计分考核总分130分,其中日常管理评价计分50分,规范经营计分50分,特殊贡献加分30分。
第五条 旅行社日常管理评价计分(50分)
(一)品质管理(10分)
1.五星级品质旅行社。(10分)
2.四星级品质旅行社。(7分)
3.三星级品质旅行社。(5分)
4.二星级品质旅行社。(3分)
5.一星级品质旅行社。(2分)
(二)企业形象(15分)
1.经营场所及门市对外正常营业。(2分)
2.经营场所及门市环境整洁、美观。(2分)
3.经营场所及门市显要位置悬挂证照。(2分)
4.经营场所及门市按要求布置文明旅游宣传。(2分)
5.经营场所及门市设置畅通的投诉机制。(2分)
6.经营场所及门市前台工作人员统一着装。(2分)
7.经营场所及门市前台工作人员态度热情,文明接待。(3分)
(三)产品研发(10分)
1.年度研发1个以上市内节庆活动旅游线路产品,并成团5个以上。(5分)
2.年度研发1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地商品购物点线路产品,并成团5个以上。(5分)
(四)行业管理(15分)
1.按时、准确填报旅游主管部门统计报表、业务报表。(5分)
2.按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重大事项、重点时段信息。(5分)
3.按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宣传促销、培训、竞赛、工作会议等活动,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5分)
第六条 旅行社规范经营计分(50分)
(一)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扣20分:
1.被品质旅行社评定机构取消星级的;
2.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超范围经营出境游、赴台游、边境游业务的;
4.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5.未按规定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6.没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被警告后不整改仍然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7.未配齐一个专职计调,三个专职导游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旅行社业务,被警告后不整改仍然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二)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6分:
1.一年内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2.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旅游者、旅游咨询服务以外业务的;
3.未安排专人负责旅行社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未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处理游客投诉的;
4.进行虚假宣传、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的;
5.以低于旅游目的地线路诚信指导价宣传、组织、招徕、接待游客的;
6.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作为服务提供方的;
7.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
8.未按规定与聘用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
9.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10.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1.违反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
12.违反规定未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的;
13.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14.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2分:
1.被品质旅行社评定机构降低星级的;
2.未经游客同意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
3.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营业的;
4.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5.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出现10人以上旅游者集体投诉的。
(四)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扣8分:
1.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的;
2.在签订的合同中使用“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某某为准”、“与某某同级”等不确定用词的;
3.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
4.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转团、并团的;
5.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出现4人以上旅游者集体投诉的;
6.没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的。
7.未配齐一个专职计调,三个专职导游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五)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扣4分:
1.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
2.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的;
3.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出现旅游者投诉的。
此项扣分上不封顶。
(六)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参照以上相应条款酌情扣分:
1.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其被处罚行为未在以上条款罗列的;
2.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行为,未在以上条款罗列的。
第七条 旅行社特殊贡献加分(30分)
(一)旅行社支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10分)
(二)旅行社及员工当年获得政府职能部门荣誉称谓。(国家级每项6分,省级每项4分,市级每项2分)
(三)旅行社及员工当年获得旅游系统荣誉称谓。(国家级每项6分,省级每项4分,市级每项2分)
(四)按照国家、省、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求,在智慧旅游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酌情加分。(5分)
(五)模范执行丽水市旅游团队定点餐厅制度,在行业中引领作用明显的,予以酌情加分。(5分)
此项累计不超过30分。
第三章 星级旅游饭店计分考核办法
第八条 星级旅游饭店计分考核总分130分,其中日常管理计分70分,规范经营计分30分,特殊贡献加分30分。
第九条 星级旅游饭店日常管理计分(70分)
(一)企业品质(15分)
1.五星级旅游饭店。(10分)
2.四星级旅游饭店。(8分)
3.三星级旅游饭店。(6分)
4.二星级旅游饭店。(4分)
5.一星级旅游饭店。(2分)
6.金树叶级旅游饭店。(5分)
7.银树叶级旅游饭店。(3分)
8.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5分)
9.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3分)
此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二)经营管理(40分)
1.企业形象。(10分)
环境整洁有序;(2分)
服务人员微笑、热情服务;(2分)
用语、着装规范;(2分)
投诉机制健全高效;(2分)
有本地旅游推广元素;(1分)
网站信息维护正常。(1分)
2.经营业绩。(10分)
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10分)
8000万元以上;(8分)
5000万元以上;(6分)
3000万元以上;(4分)
1000万元以上。(2分)
3.产品品质。(10分)
客房干净、舒适;(4分)
客用品消毒制度和设施健全有效;(3分)
外包区域管理与主体统一服务标准。(3分)
4.安全管理。(10分)
厨房整洁有序;(2分)
管理制度落实到位;(2分)
消防安保人员配备齐全;(2分)
各类安全设施完好无损、制度健全;(2分)
应急预案齐全、落实。(2分)。
(三)行业管理(15分)
1.按时、准确填报旅游主管部门统计报表、业务报表。(5分)
2.按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重大事项、重点时段信息。(5分)
3.按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宣传促销、培训、竞赛、工作会议等活动,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5分)
第十条 星级旅游饭店规范经营计分。(30分)
(一)星级旅游饭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扣20分:
1.被评定机构取消星级的;
2.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没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被警告后不整改的。
(二)星级旅游饭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6分:
1.未按规定按时投保责任险、意外险的;
2.一年内未经营旅游饭店业务的;
3.未安排专人负责星级旅游饭店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未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处理游客投诉的;
4.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客用品,造成游客投诉的;
5.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6.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星级旅游饭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2分:
1.被评定机构降低星级的;
2.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出现10人以上旅游者集体投诉的。
(四)星级旅游饭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扣8分:
1.提供服务时强迫顾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的;
2.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出现4人以上旅游者集体投诉的;
3.没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的。
(五)星级旅游饭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扣4分:
因星级旅游饭店主要责任出现旅游者投诉的。
此项扣分上不封顶。
第十一条 星级旅游饭店特殊贡献加分(30分)
(一)星级旅游饭店支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10分)
(二)星级旅游饭店及员工当年获得政府职能部门荣誉称谓。(国家级每项6分,省级每项4分,市级每项2分)
(三)星级旅游饭店及员工当年获得旅游系统荣誉称谓。(国家级每项6分,省级每项4分,市级每项2分)
(四)当年硬件改造投入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5分)800万元以上;(4分)500万元以上;(3分)200万元以上。(2分)
(五)按照国家、省、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求,在智慧旅游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酌情加分。(5分)
此项累计得分不超过30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计分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计分考核总分10分。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三)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四)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
(五)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殴打、谩骂、辱骂旅游者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导游人员主要责任造成旅游者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一年内被媒体曝光两次以上,经调查负主要责任的;
(九)一年内累计被旅游者投诉三次,经调查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8分:
(一)未换电子导游证、领队证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
(四)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
(七)一年内被旅游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一年内被媒体曝光一次,经调查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6分:
(一)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培训一年内累计未达到24小时的;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四)服务态度差或者不讲解引起投诉的;
(五)对市情、县情等内容不熟悉引起投诉的;
(六)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导游证的。
(八)一年内被旅游者投诉两次,经调查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4分:
(一)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携带电子导游证,没有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
(二)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三)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一年内被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责令改正处罚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四)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五)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六)未按期报告导游员信息变更等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