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项目计发基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项目计发基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发〔2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在核定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时,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统一调整为按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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