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越城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9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在越城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在越城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 浙政发〔2012〕49号
)精神,充分发挥差别化要素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总体部署,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开展分类独立核算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结合分类独立核算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结果,对排序在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对排序在后、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增加其税收负担,倒逼其转型升级或让出土地,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对象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后,越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土地的纳税人均适用新标准,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为越城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越城区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其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8元、12元。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区域:除一级和三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三级区域:富盛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三)分类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产业结构特色,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2〕111号)分类原则,划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种类别。
上述企业分类中不包括石油化工、电力生产及供应、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企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企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上述企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试点企业的行业归属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确定。
(四)排序方法
除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数据核算中权数按以下规定执行外,其他排序方法按照绍政办发〔2012〕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单位能耗综合经济效益、单位占地综合经济效益、单位排污综合经济效益三项指标为主。三项指标中权数分别为:单位占地综合经济效益占1/2,单位能耗综合经济效益和单位排污综合经济效益各占1/4;三项指标只具备两项时,各占1/2。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单位用电税收、单位占地税收、单位排污税收三项指标为主。三项指标中权数分别为:单位占地税收占1/2, 单位用电税收和单位排污税收各占1/4;三项指标只具备两项时,各占1/2。
3.商贸服务业企业:以单位占地税收为主。
4.其他行业企业:以单位占地税收为主。
其中,占地税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即企业当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国税为企业免抵资源产生数口径)、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和稽查查补税款,但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排序结果将企业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限制类四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激励类企业是指排序在所在行业前10%(含)的企业;
提升类企业是指排序在所在行业前10%—30%(含)的企业;
一般类企业是指排序在所在行业前30%—80%(含)的企业;
限制类企业是指排序在后20%的企业。
(五)差别化减免政策
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的适用企业,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和市政府下发的原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按照排序先后分别在70%—100%的幅度内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增强其竞争力,培育其发展壮大。
2.提升类企业。按照排序先后分别在50%—70%(不含)的幅度内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3.一般类企业。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减免因提高税额标准而增加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加重其税收负担。
对其中不符合产业导向且所在行业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所在区域未提高税额标准的企业,不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限制类企业。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倒逼其转型升级或让出土地。
(六)其他规定
1.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不列入排序和减免政策的范围。
2.使用土地面积在4亩以下的企业,暂不列入排序和减免政策的范围。
3.企业闲置部分的土地,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