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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2021〕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6〕206号)和《金华市本级住房与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拨付给我市和市、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范围。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积极向本级政府争取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

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有利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意识。

四、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2.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

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

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五、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当是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

2.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当是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志;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应当是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应当是列入省级以上建设科研项目;

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二)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项目,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市直属单位和企业直接向市建设局申报。经审核给予资金补助(奖励)的单位和项目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补助单位。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需填报《金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四)省级以上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项目需填报《金华市建筑节能科研(新产品)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五)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一)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按三星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星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三)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所在地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地对获得各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拨款或收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金华市建筑节能科研(新产品)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