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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工作,提升商品住宅整体品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建〔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及2016年11月8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全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应按规定申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纳入质量安全监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证工程质量。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的,应在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房源内按照不同装修标准分别提供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并公开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交付样板房的具体房号。交付样板房装修所用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应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一致,并在交付样板房内公示清单明细;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材料、设施设备等,应予以区分明示。展示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公证机构申请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五、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息。

六、全面推行浙江省新版(2018年版)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装修明细内容应与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等应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七、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保修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宅质量保险,提高交付后维保服务质量。

八、市、区(县)两级建设、市场监管、房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建设、销售、合同的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发放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加强对纳入监管的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工程实施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购房格式合同(含补充格式合同)备案工作以及销售明码标价监管工作;房管部门负责交付样板房的监管。

各部门依法依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违法违规失信信息进行共享,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九、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重点围绕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建设、销售及交付工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积极进行协调处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关于《关于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