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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甬建发〔2022〕17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现决定:

一、对《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9〕121号)等3件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45号)等2件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9〕12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在宁波市物业信用信息系统中选择登记录入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

将文件附件1《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企业业绩指标,“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100分;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的,得80分;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的,得60分;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得40分;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得20分”。修改为:“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100分;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的,得80分;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的,得60分;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得40分;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得20分。备注:单项物业服务不计算在内”。

二、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甬建发〔2021〕36号)作出修改:

将“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时统一使用本名录,并优先推荐信用良好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修改为:“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时可以参考使用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