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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1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