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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奖励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和《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组〔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奖励种类和对象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行政奖励对象分为集体和个人。

二、行政奖励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1.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嘉兴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嘉兴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嘉兴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嘉兴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嘉兴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7.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8.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1.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善于管理,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在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7.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8.在全市及以上同行业测评或比赛(竞赛)中获得最佳名次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9.在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行政奖励等级

对在上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