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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1〕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舟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基础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登记发证。

2.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成辖区内城镇村庄1:500数字地籍调查,建立成果数据库。

4.完成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信息化管理。

二、政策规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充分运用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合理确定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凡已进行过权属界线确认,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原权属界线可以直接使用;权属界线已发生变化,或当事人已按照权属争议调处程序提出争议调处申请的,应重新进行权属确认或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三、方法步骤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2012年12月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全市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2月前完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20日-9月15日)。

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县(区)和乡镇(街道)领导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

县(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5)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6)其他事项。

(二)准备培训阶段(2011年9月16日-10月31日)。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1)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已调查、登记的成果资料;(3)正射影像图;(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