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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企〔2022〕21号

各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2日         

青岛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使用的资金和下达各区(市)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财政部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财力情况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的支出需求等,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项目库,科学、合理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等负责。

(三)各区(市)财政部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辖区内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预算编制通知要求提报资金支出需求;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财力情况和预算部门提报的支出需求等,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预算控制数,区别轻重缓急,提出分领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其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区(市)。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市财政局将预算批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使用的资金具备支付条件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使用资金应符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达各区(市)转移支付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印发申报通知。对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

(二)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按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抄送区(市)财政部门。对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配合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