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规〔2024〕3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市直或中央、省驻青单位是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二)申请单位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成熟关键技术或科技成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申请单位具有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申请单位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申请单位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申请单位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发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研究方向为信息服务或未来产业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可分别放低至600平方米和4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八)申请单位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予以认定:

(一)研究方向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经济业态的;

(二)承担国家、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重点科研项目的;

(三)研发设施实行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能够为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提供场景验证,并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等活动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的;

(四)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的;

(五)近三年内引进省级以上产业高端人才并长期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并明确专职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九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创新发展。采用联合体方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家,并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为牵头单位,只对牵头单位进行挂牌。

第十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及附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综合评定后提出拟认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如下:

(一)材料收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对于上次运行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可根据评价通知要求予以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