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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人社发〔202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银保监监管组,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滨州监管分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监督检查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凭证的存档管理、差异化缴存申请的核准和备案。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参照实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取等业务受理、差异化缴存资格初审以及催缴、补缴等执法检查工作。

同一工程项目就工资保证金管理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会商机制,在工资保证金项目管理台账推送、差异化缴存资格审查和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有关业务等方面进行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四条  滨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进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通知施工总承保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开具《工资保证金缴纳告知书》(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在建项目审批台账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明确工资保证金收取范围,确保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完整、准确。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建设单位履行缴纳告知义务,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推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有:

(一)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

(三)工程保证保险;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开展农民工工资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且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七条  总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银行保函应以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其类型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总包单位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其工程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

总包单位应当将协议书副本(或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专户、协议书或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等信息上传至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使用滨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传的,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与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和更新维护。

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协议书副本(或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存储比例为1%,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存储比例为1.5%,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存储比例为2%,总金额不超过45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存储比例为3%,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总包单位在本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比例存储。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对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第十条  申请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信访等部门,对申请单位近三年(或上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拖欠案件上访、投诉举报情况和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情况进行审核查证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经核准通过后出具免于(减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存储证明(见附件4),交由总包单位备存。

总包单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的,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台账推送后及时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查证。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经核准通过后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要书面告知总包单位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方按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对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对未达到存储比例的工程项目,应当通知总包单位按规定补足保证金或更新保函或保证保险;对符合降低存储比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通知其按规定调整。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担保期限原则上为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延后12个月;工程项目未完工(住建项目未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水利项目未提供完工验收鉴定书等佐证材料、交通项目未交工并使用一年以上)但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到期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到期前1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否则视为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或开具工程保证保险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总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并及时向监管平台推送工资代发数据。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包单位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或原工程保证保险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或新的工程保证保险。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或开具新的工程保证保险后,原保函或原工程保证保险即行失效。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附件6)并提交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附件7),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核并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8)。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的,返还银行保函正本或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告知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每半年进行一次工资保证金清查,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在完工后6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程序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条  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总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开立的银行保函或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按原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开具工程保证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工资保证金缴纳告知书(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3.免于(减少)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不欠薪承诺书(样本)

4.免于(减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存储证明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6.完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开承诺书(样本)

7.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样本)

8.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9. 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解读《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发文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7-01
近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滨人社发〔2022〕9号)。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长期以来,我市按照坚持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来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2022年5月山东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