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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8〕5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有序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平台,重点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报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进一步整合扶持不同群体创业和就业的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引导转变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让创业带动就业。

(三)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责任目标。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6〕2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提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为自主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以及具体执行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证制作工本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市直补贴办法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失业人员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丽人劳社〔2008〕54号)的规定执行。市直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费按每人110元的标准,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零就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