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19〕49号、嘉政办发〔2021〕5号、嘉政办发〔2021〕7号和嘉政办发〔2021〕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2〕24号规定,(一)将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分割、销售和登记。可以分割销售(转让)的项目,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单元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酒店、旅馆用房按宗地内相应建筑物整体销售(转让)和登记”修改为“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分割、销售和登记。除居住小区配套沿街商业以外,可以分割销售(转让)的项目,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单元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酒店、旅馆用房按宗地内相应建筑物整体销售(转让)和登记”。

(二)将第五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企业(产权人)名下拥有同幢房屋相连的多本不动产权证再次转让时,登记单元面积严格按照最小销售单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予以控制”修改为“企业(产权人)名下拥有同幢房屋相连的多本不动产权证再次转让时,鼓励按照最小单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合并转让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八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业办公项目(以下简称“商办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严格控新机制

按照“严控总量、调优存量”原则,建立完善商办项目控新机制。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把关项目总量,按照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实施有序供地。

对确需新建且符合《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6〕44号)规模要求商办项目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招商协议,且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对其他商办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把项目质量关、审批关。〔责任单位: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二、明确土地出让要求

市区新出让商办项目用地,应当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项目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转让)条件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载明;除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外,一律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居住功能用房。土地出让公告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竞得人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国资平台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中予以载明。受让人应先签订《开发建设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分割、销售和登记。除居住小区配套沿街商业以外,可以分割销售(转让)的项目,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单元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酒店、旅馆用房按宗地内相应建筑物整体销售(转让)和登记。〔责任单位: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三、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加强商办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人防和气象等部门要严格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建设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用途做好管网建设。

企业(产权人)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加层、插层,不得改变建筑内部结构。

对在建的项目,经查实属违规改变规划用途等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督促企业(产权人)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待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后,方可建设。企业(产权人)拒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函告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