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温州保监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二)规范筹资方式。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三)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四)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五)完善特殊药品管理。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特殊药品目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三、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
(六)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七)建立健全大病精准救助机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贫困人群的重特大疾病风险。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人群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八)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