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嘉财政〔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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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支持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重大平台建设,促进嘉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设立新一轮“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嘉兴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0日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科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4〕103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科专项资金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1500万元,期限五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从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科专项资金于每年预算下达后一次性拨付给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由研究院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中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研究院的日常运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经费补助和项目投资,具体使用范围:
(一)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
(二)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
(1)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
(2)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三)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
(1)协同创新项目补助
(2)自主孵化产业化项目绩效奖励
(3)培育引导项目经费补助
(4)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
(5)科技金融引导资金
(四)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中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体安排: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200万元,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500万元,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400万元,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400万元。创新平台和产业化项目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第六条 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重点用于研究院日常工作经费、产业化项目引进工作经费、产业化项目引进表彰奖励经费等。
第七条 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按照市政府、入驻所属区政府与中科院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当年新设立的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由中科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工程中心启动经费100万元,其余启动经费由入驻所属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八条 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用于研究院层面规划具共性需求和共享的分析测试、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服务等平台建设。经费的90%用于仪器设备购置,10%用于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关键性研发和测试设备;单价较高,由一家工程中心单独购置有难度;使用率较高,有共性需求。
第九条 协同创新项目补助。重点支持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组织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领域、高性能计算应用领域的协同创新项目,联合解决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院组织评审通过后,每年择优扶持5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经费30万元。
第十条 自主孵化产业化项目绩效奖励。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和项目产业化后,自主孵化的企业绩效奖励如下:
1.每年根据科技成果和项目产业化后上一年度的产值、税收等成效,择优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各一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只奖励一次。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企业当年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
5.其他重大突出成绩和贡献,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引导项目经费补助。新引进成立三年内的工程中心或中科院成果产业化公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