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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条件

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试点时间

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延长到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三、试点适用对象及支出项目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是指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补贴。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或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职

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是指自2012年起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自2012年起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订。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因金融贸易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浙人社发〔2011〕33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2年底止。

(五)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是指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参保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是指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是指依法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