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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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民政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自2004年起,我市开始全面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至2006年,全市共完成3955户农村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74号)、省建设厅《关于抓紧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06〕217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村〔2006〕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有关“构筑和谐社会”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救助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组织领导。
建立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建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建设、民政、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农办、残联、公安、审计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本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以及考核各区、县(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各区、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布置工作任务。
二、救助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家庭,均可获得住房救助。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四、救助标准
(一)建筑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落实。
五、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四)核准。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报区、县(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户需实施救助的,其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报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核定后,列为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报审批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一般在当年完成。
(五)档案。各区、县(市)应按户建立住房救助档案。档案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将其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制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