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1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奖励表彰工作,根据《
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前款所称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内设机构、组成部门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项目组、抢险队、专案组等)。
第三条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
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
(一) 在生产(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台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建设,平安台州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台州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台州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八)在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九)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突出成绩的;
(十)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行政奖励;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实施嘉奖、记三等功的行政奖励;
(三)对确需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审批。
第八条 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订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目的,奖励时间,奖励的范围、种类、数量,奖励条件,奖励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申报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应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申报单位(部门)可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在奖励范围内公布奖励条件、奖励种类、数量等事项;
2. 民主推荐候选对象;
3. 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对象;
4. 在奖励范围内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5. 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社会组织的,申报单位应征求民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其他的,应征求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等意见。
(四)申报单位(部门)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申报单位(部门)应将行政奖励申报材料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由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