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31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农〔1999〕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电系统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给集体企业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
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的评估价。
二、邮电系统“一分为四”不能按企业分立征收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