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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1991年6月25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7年12月30日规定,决定保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统一管理, 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区。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

(一)专用道路、广场、集贸市场及单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内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垃圾、厕所粪便(化粪池)的清运、处理;

(三)单位和个人认为需要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当事先签订合同,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