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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6〕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 温政办函〔2020〕21号 规定,自 2020 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废止

龙湾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浙南科技城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型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5〕7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为基础,从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出发,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强化规划引导,优化空间布局,科学设定新型产业用地类型,合理确定新型产业用地价格,加强项目用地履约管理,为浙南科技城创新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功能的产业和总部用地。

  二、建立新型产业入驻评估制度

  (三)严格产业入驻条件。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明确产业入驻条件,相关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

  2.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

  3.环境安全情况,包括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等;

  4.规划的建筑形态符合该区域的城市设计;

  5.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立资格评估审核制度。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应根据相关入驻条件,细化完善项目准入审核机制,对用地意向单位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型产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以及新型产业用房购买人的资格审核依据。

  三、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五)加强规划引导。依据浙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