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 ( 浙政发〔2001〕68号
)精神,结合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原则,根据市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并参考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市属现有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方式打好基础。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事企分开原则
严格区分行政、事业、企业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行政机关,确需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除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外,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生产经营性职能应从事业单位剥离;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企业。
(二)职能分类原则
对现有市属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同时参考其经费预算管理形式、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原则
对职能相同或相近、过于零散、规模过小、任务不足、缺编较多或“空壳”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归并重组或撤销。政府部门下设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尽可能综合设置,一个部门有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四)动态管理原则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后,应根据其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承担的职能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类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分类范围、依据和管理方式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以下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均列入分类范围。重新确定的类别,分为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四类。
(一)监督管理类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行政管理等国家行政职能,经费实行财政供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稽查、监督等机构。
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应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照国家机关。
(二)社会公益类
指承担国家机关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其承担的公益性事务性质和市场化程度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按规定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收入的公益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可依法开展有偿服务,能够通过市场行为获取部分收入,但尚不能维持自身支出的公益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提供定额或定项补助;有比较稳定充沛收入的公益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此类单位依法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介服务类
指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社会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咨询服务、科技交流推广等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部署,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按照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生产经营类
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经费预算管理形式一般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各类公司(场、商店)、招待所、影剧院等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今后不再新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在此次分类工作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单位,如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设立的筹建性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机构、培训类事业机构等,不列入此次分类范围,待专题调研后,再区别情况,予以确定。
三、分类的方法和步骤
(一)分类的方法
1.职能分解。把建立机构时确定的职能和目前实际承担的业务范围,分解成为可以衡量、比较、判断性质的具体工作。
2.职能整合。逐条研究职能的性质和归属,明确该承担和不该承担的职能,提出职能调整和剥离意见。对承担相同或相近职能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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