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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5〕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救急难、托底线”的作用,切实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有效提升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根据《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浙民助〔2014〕36号)、《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舟政发〔2015〕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有效提升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二、遵循的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

三、救助类型及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

(一)突发性事件救助。对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每户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倍的应急救助。对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因家庭成员医治重特大疾病,在当年度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给予不低于每户3000元,不高于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倍的应急救助。对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本市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为协助送市、县(区)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自行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过渡安置期间按每人每日30元的伙食费标准给予灾害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困难群众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和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特大自然灾害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慈善助学、减免费用(保育费、学费、代管费)和营养餐,助学救助标准按市、县(区)助学办法规定执行。

(六)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七)住房救助。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且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承办住房救助,将其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家庭提交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实施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流落街头。对渔农村住房困难的家庭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

(八)其他救助。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救助程序应纳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

四、具体任务

(一)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发挥制度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做到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及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惠民医疗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受到灾害影响严重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衣被、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应,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救助,使全体居民在遭遇困难时,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一是各县(区)统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绿色通道”。二是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专职社会工作者的通知》,以县(区)为单位,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统筹管理,实施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