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4〕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 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实现对小贷公司差异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监管评级,旨在通过小贷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的评估,为实施分类监管、分类引导扶持提供依据,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且评级年度6月30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贷公司监管评级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指引》(以下统称《指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金融办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省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全省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和评定等级等事项。

第六条各级金融办根据全省小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照《指引》中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明确小贷公司主监管员,通过对小贷公司现场走访、核查以及与管理层会谈,采集信息并对照《指引》规定进行评分。主监管员应准确、全面填制评级工作底稿。主监管员评分结果由县(市、区、市金融办逐级确认后,连同工作底稿一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八条 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评分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年度审计等信息,综合评定小贷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引》确定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第三章评级操作流程

第九条年度评级由省金融办统一组织,结合省审计厅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省金融办可根据监管周期、小贷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年度评级应于评级年度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年度评级程序由初评、审核、审定和公布等四部分组成。

(一)初评。各县(市、区)金融办组织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评级的初评工作。以非现场监管指标和主监管员评分结果为依据,结合年度审计等信息,于评级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评级材料并报市金融办。

县级金融办上报年度评级材料包括辖内各小贷公司基本情况、评级工作底稿、指标指引和年度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报告)等。

(二)审核。各市金融办组织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非现场监管指标和主监管员日常监管情况,在评级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形成年度评级建议报省金融办。

  市级金融办除转报县级金融办的年度评级材料,还应包括市金融办在评级年度内主监管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及不良(逾期)贷款具体情况、评级打分调整情况说明等。

(三)审定。省联席会议负责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