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1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9〕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统称“鉴定评价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鉴定评价机构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全市鉴定评价机构评估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纳入全市统一评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县(自治县)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等级评估。

第四条 鉴定评价机构评估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鉴定评价机构评估的内容为遵守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办法,履行工作承诺,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等情况,主要包括内部管理、评价组织实施、评价质量管理等。

第六条 评估各项指标累计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评估评分标准》(附件1)和《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估评分标准》(附件2)执行。组织实施评估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指标分值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评分细则。

第七条 鉴定评价机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机构;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机构;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机构;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机构。

第三章 评估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不定期开展鉴定评价机构评估工作,当年备案新设的鉴定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参加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备案期满申请延续备案的依据。

第九条 鉴定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主管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其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将初评情况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一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以鉴定评价机构日常管理情况为基础,建立评估专家组,结合实地检查和验审,对鉴定评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初步确定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和初定等级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和初定等级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或相关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评估结果和初定等级书面提出评估异议,提供佐证资料,并注明联系人实名信息和通讯方式。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鉴定评价机构确定等级。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评估异议应当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鉴定评价机构等级评估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社会提供鉴定评价机构等级信息查询。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鉴定评价机构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鼓励鉴定评价机构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提高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对优秀鉴定评价机构,人力社保部门给予以下激励:

(一)给予命名和授牌;

(二)备案到期再次申请备案免予技术评估;

(三)免除日常检查;

(四)国家、本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合格鉴定评价机构,人力社保部门给予以下激励:

(一)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国家、本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基本合格鉴定评价机构,主管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消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鉴定评价机构,取消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完善评估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形势和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管理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鉴定评价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给予降低机构评估等级、暂停评价活动、取消机构备案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评估评分标准

2.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估评分标准



附件1


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评估

评分标准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内部管理(10分)

岗位设置

(2分)

①设立机构负责人、综合管理、财务管理、考务管理、题库管理、证书管理、质量督导等岗位并配备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明确并能认真履职

安全管理

(4分)

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分工明确

②有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管理台账

③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或宣传画

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演练

财务管理

(2分)

①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帐簿,制作财务会计报表

②帐目清晰,资产管理规范

③使用财政部门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

④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人员管理

(2分)

①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为专职工作人员如实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定期开展工作人员教育培训

③考评人员数量及资质符合规定

④积极参加外部质量督导员认证

评价组织实施

执行备案范围

(4分)

①评价场地不超出备案范围

②备案有效期不超出备案范围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评价组织实施

(65分)

工作计划

(8分)

①按规定时限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

②按规定时限制定各批次评价计划

③评价计划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④计划执行情况

公开公示

(4分)

①公示评价服务项目

②公示服务流程

③公示收费标准

④发布评价公告

⑤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和在信息发布平台公布

申报条件审查

(8分)

①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规定审查考生申报条件

②审核过程清晰,有记录可追溯

工作人员配备

(5分)

①每批次评价配备考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辅助人员等

场地设备维护

(7分)

①评价场地满足安全和功能需求

②设施设备等满足安全和功能需求

③设施设备数量充足满足评价需求、运行状况良好

④设施设备及时维护更新,并做好相应维保记录

成绩评阅

(7分)

①按照试卷试题要求进行阅卷评分

②考评员、统分员按规定签名

③理论技能试题阅卷评分人员具备考评人员资格④统分登分准确无误

证书办理

(4分)

①合格人员信息应及时上报

②上报信息准确无误

试卷管理

(7分)

①按规定领取、传递、保管试卷

②按规定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试卷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评价组织实施

档案管理

(4分)

①按规定存档考生申报材料

②按规定存档试卷及评价过程资料(含监控视频)

③按规定存档证书名册

④按规定销毁档案材料,有档案材料销毁的计划及专业机构销毁回单

在线管理

(2分)

①在线操作设有专人负责,积极参加在线系统使用培训

②系统操作使用规范,无乱报计划现象,回退计划数量不超过开展评价批次的10%

视频监控设施设备使用

(5分)

①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良好,监控清晰度符合要求

②存档各批次评价监控视频齐全,全覆盖无遗漏

③监控存档检索目录清晰,调取资料方便

④监控视频存档期限符合要求

评价质量管理

(20分)

质量督导

(8分)

①每批次评价派遣内部质量督导员

②落实督导反馈制度,督导反馈记录齐全

③积极配合外部督导

违纪违规处理

(4分)

①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有违规违纪处理记录

②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系统,系统运行良好,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等

③及时高效处理投诉举报,有记录可查询

质量管理责任书

(4分)

①主动与主管人社部门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②质量管理责任书应有落实方案

③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质量投诉

(4分)

①无质量投诉、举报记录

工作创新(5分)

管理制度创新

(2分)

①相关管理制度创新

服务手段创新

(3分)

①报名、评价等服务手段创新

否定

评判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①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规范及有关规定开展评价的;

②未按规定收费的;

③为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协助参评人员、参评人员申报单位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的;

④不执行质量督导制度或不接受现场质量督导的;

⑤对质量督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规问题不按期完成整改的;

⑥半年内被投诉举报2次(含)以上,经核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

⑦考生或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且评价机构未进行处理的;

⑧备案申请中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⑨超备案范围开展评价且造成恶劣影响

⑩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⑪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范围舞弊现象的;

⑫未经评价,直接颁发证书或伪造虚假成绩颁发证书的。





附件2


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估

评分标准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内部管理(10分)

岗位设置

(2分)

①设立机构负责人、综合管理、财务管理、考务管理、题库管理、证书管理、质量督导等岗位并配备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明确并能认真履职

安全管理

(4分)

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分工明确

②有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管理台账

③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或宣传画

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演练

财务管理

(2分)

①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帐簿,制作财务会计报表

②帐目清晰,资产管理规范

③收费标准制定坚持以支定收和非盈利性原则,依据清楚完备

④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

⑤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人员管理

(2分)

①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为专职工作人员如实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定期开展工作人员教育培训

③考评人员数量及资质符合规定

④积极参加外部质量督导员认证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评价组织实施

(60分)

执行备案范围

(2分)

①评价场地不超出备案范围

②备案有效期不超出备案范围

工作计划

(8分)

①按规定时限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

②按规定时限制定各批次评价计划

③评价计划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④计划执行情况

公开公示

(3分)

①公示评价服务项目

②公示服务流程

③公示收费标准

④发布评价公告

⑤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和在信息发布平台公布

申报条件审查

(3分)

①按照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审查考生申报条件

②审核过程清晰,有记录可追溯

工作人员配备

(3分)

①每批次评价配备考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辅助人员等

场地设备维护

(5分)

①评价场地满足安全和功能需求

②设施设备等满足安全和功能需求

③设施设备数量充足满足评价需求、运行状况良好

④设施设备及时维护更新,并做好相应维保记录

成绩评阅

(6分)

①照试卷试题要求进行阅卷评分

②统分登分准确无误

③考评员、统分员按规定签名

④阅卷评分人员具备考评人员资格

题库管理维护

(12分)

①按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建立试题库并报送备案

②按要求每年更新维护试题资源,并报送备案

③每批次评价试卷报送备案

④按规定印制、保管、传递试卷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评价组织实施

档案管理

(3分)

①按规定存档考生申报材料

②按规定存档试卷及评价过程资料(含监控视频)

③按规定存档证书名册

④按规定销毁档案材料,有档案材料销毁的计划及专业机构销毁回单

评价规模

(6分)

①完成年度评价人数指导性计划

②完成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人数指导性计划

在线管理

(2分)

①在线操作设有专人负责,积极参加在线系统使用培训

②系统操作使用规范,无乱报计划现象,回退计划数量不超过开展评价批次的10%

视频监控设施设备使用

(7分)

①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良好,监控清晰度符合要求

②存档各批次评价监控视频齐全,全覆盖无遗漏

③监控存档检索目录清晰,调取资料方便

④监控视频存档期限符合要求

评价质量管理

(15分)

质量督导

(4分)

①每批次评价派遣内部质量督导员

②落实督导反馈制度,督导反馈记录齐全

③积极配合外部督导

违纪违规处理

(4分)

①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有违规违纪处理记录

②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系统,系统运行良好,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等

③及时高效处理投诉举报,有记录可查询

质量管理责任书

(4分)

①主动与主管人社部门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②质量管理责任书应有落实方案

③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质量投诉

(3分)

①无质量投诉、举报记录

评估类别

评估项目

评分标准

证书管理

(10分)

证书制作

(5分)

及时报送备案证书用纸、样式、内容等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②证书打印规范清晰

③证书验印清晰规范

证书发放

(2分)

①证书发放及时准确无差错

证书信息上网

(3分)

①发证信息应及时上报

②上报信息准确无误

工作创新(5分)

管理创新

(1分)

①相关管理制度创新

服务创新

(2分)

①报名、评价等服务手段创新

评价方式创新

(2分)

①考评方式、考试技术等创新

否定

评判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已备案的评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开展评价的;

随意确定收费标准,未按公示标准收费的;

未进行证书格式和题库报送备案的;

③为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协助参评人员、参评人员申报单位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的;

④不执行质量督导制度或不接受现场质量督导的;

⑤对质量督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规问题不按期完成整改的;

⑥半年内被投诉举报2次(含)以上,经核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

⑦考生或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且评价机构未进行处理的;

⑧备案申请中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⑨超备案范围开展评价且造成恶劣影响

⑩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⑪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范围舞弊现象的;

⑫未经评价,直接颁发证书或伪造虚假成绩颁发证书的。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