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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土地资源互补合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充分调动地方挖掘土地后备资源的积极性,推进我市土地资源与产业的互补合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概念界定
  土地资源互补合作是指县(市)有偿为市区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代造耕地、代保基本农田或提供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区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除支付给县(市)资源补助资金外,还可通过帮助合作县(市)引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县(市)发展产业所需土地和实行税收分成等方式开展合作。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鼓励的原则。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委托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经市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