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台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函〔2006〕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台州 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6月30日
台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 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 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戦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 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 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 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 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 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 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 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具体由三区教育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制定免费对象审定实施办法。
二、 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进“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 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 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