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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二、范围对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范围对象。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登记

1.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职工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动的,应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参保职工增减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登记事项变更或增减变动信息等进行审核认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二)统一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1. 每年3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2.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3.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三)统一征缴

1.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1)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2)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3)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2),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2. 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采用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的征缴方式。征缴中,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异的,应咨询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

(1)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

(2)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

(4)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

(5)在2011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险种打印对应时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