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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企〔20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改制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股份合作企业改制,应采取公司制形式,并办理变更登记。股份合作企业应以评估后净资产折股,折合股份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折合股份如低于净资产,差额部分列入改制后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得收回。企业净资产如低于改制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公司法》要求追加投资。

二、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企业股东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同意改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