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5〕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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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发改局、教育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了适应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需求,更好地鼓励民间资金参与社会办学,促进市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58号)文件精神,对原《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丽发改费管〔2013〕26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0日
丽水市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和中等职业教育以外的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应扣减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金额,不再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中小学,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基准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办学成本高或投入大的学校,可按不高于基准价5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他学校按不高于基准价3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4600元的学生,按基准价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办学的合理成本,及学校未来发展的需要。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基准价格,根据成本监审制度,视办学成本变化情况,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七条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财务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不包括房屋大修理费用)、水电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有关宿舍管理的正常支出等费用。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非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而开展成本监审时,民办学校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制定或调整的建议;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