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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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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嘉委〔2014〕1号)精神,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必然趋势。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由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自愿入会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自我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既是发展新型农村金融互助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对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先行先试为原则,以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以合作性金融互助为路径,探索一条适合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新路径。力争到2015年年底,各县(市、区)创建1~2家农村资金互助会。

三、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会要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要求,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农村资金互助会以服务会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其互助性、公益性,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民主管理。农村资金互助会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内部经营、风险自担;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封闭运作。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入会会员为服务对象,吸纳会员入会金和提供贷款担保,同时严格限制在本互助会会员内进行,禁止农村资金互助会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四)坚持规范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到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农村资金互助会安全稳健运行。

四、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方法步骤

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按照“试点先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建办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设立条件。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资金互助会组建地镇(街道)农合联牵头确定10名以上符合会员条件的发起人,并在其中选择5名代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筹建小组(推举组长1名),承担筹建申请人职责,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