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支付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0号)、《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59号
)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风险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应对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困难,在社会保障资金正常安排和筹措形式之外,通过拓展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而建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包含“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统筹社保风险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金实行市级统筹,对社会保障风险金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设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统筹社保风险金”专户,分别核算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统筹社保风险金收支。
第四条 财政、人力社保、国资、国土资源、民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从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政府年度预算中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助;
(五)社会保障资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