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51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2〕66号)规定,删去第四条“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和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社部发〔201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