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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政发〔2010〕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0-0020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有关精神,现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理主体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直管公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按现有房屋分布状况由辖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房屋产权登记为国有,具体经营管理仍由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二、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国家直管公房的房屋经营、使用安全、修缮管理、租赁管理、出售管理和私房落实政策(含代管产)等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直管公房由区级管理后,房屋的维修、保养、解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由各区负责。在2010年4月14日甬政发〔2010〕41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鉴定属C、D级危房的直管公房(含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的解危资金由市建委承担,具体解危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

  (二)涉及拆迁直接安置住房中比照公房计租部份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