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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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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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切实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起在我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的要求,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等,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提高耕地质量,遏制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使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有量,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结合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工作,把耕地保护列入村规民约,将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相挂钩,与改善抛荒和生态保护相挂钩,充分调动和落实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责任。
(二)规范有序。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财力,以及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工作落实。
(三)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偿资金筹集、审核、管理、发放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单位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做好补偿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四)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县(区)、功能区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积极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接受各类监督。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
(一)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省、县(区)、功能区的补偿资金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四、补偿与奖励
县(区)、功能区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补助标准每年每亩3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即: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元,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每年每亩50元。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提高补偿标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耕地抛荒整治结果和农业“两区一基地”管护等相挂钩。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完成耕地保护任务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有效改善耕地抛荒问题、实行耕地休养生息的种粮大户、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