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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0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金融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为理顺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切实做好金融行业各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我省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金融行业单位(含分支机构)及其职工,由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的社会统筹:

1、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3、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5、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6、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