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22号)等规定,结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 浙人社发〔2012〕10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进一步厘清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