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等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和市场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2万元/平方千米,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件1。
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
自然资发〔2023〕166号文执行。
三、因我省不再出让未列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的矿种探矿权,本次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矿种目录》外我省设有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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