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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浦政办发〔2022〕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 浙价房〔1997〕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对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上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计费依据。新建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下同)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四、收费标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层数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

(一)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20元。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基准收费标准按建制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差别累进收费标准。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层数分别分类分段累进收费:八层以下(含本数),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九层至十七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十八层至三十三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60%收取;三十四层以上部分(含本数),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五、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县建设局征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局窗口办理征收缴费手续。

六、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资规部门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并在《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上确认;

(二)建设单位持《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县建设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县建设部门完成收费后,在缴费表中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

七、资金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县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使用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分别用于城市和集镇的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

九、减免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县政府组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征。

(二)改建、扩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三)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四)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用于建设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予以免征。

(五)国务院、部、省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十、减免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审批制度。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资料提出申请,报县建设部门审核,再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一)申请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规划条件书及平面图复印件;

(五)县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有关减免文件依据复印件。

属于本文第九条减免范围第(一)项、第(三)、第(四)项的,由建设部门审核后,直接办理免征手续。

十一、加强配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政策宣传,密切协作配合,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注明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规办理收入收纳、留解、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我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出让的土地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1.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2.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


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区域

范围

序号

乡镇(街道)

社区、村庄

街道、

浦江开发区、水晶园区

1

浦阳街道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

浦南街道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

仙华街道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

浦江开发区

水晶园区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镇  区

范  围

5

黄宅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6

郑家坞镇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7

郑宅镇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8

岩头镇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9

杭坪镇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10

檀溪镇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11

白马镇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附件2


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规 划

填 写

数 据

缴款确认面积(平方米)

层数(包含本数)

八层以下

九层至十七层

十八层至三十三层

三十四层以上


计容建筑 面积


住宅





非住宅






临时建筑


其他说明事项:


(规划部门盖章)




城市市政

基础设施

配套费

收讫情况

执收项目

征收金额(大写)

小写

城市市政基础

设施配套费














(建设部门盖章)

年   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2


现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2.《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3.《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4.《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5.《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6.《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上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计费依据。新建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4.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层数)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

  (1)基准收费标准以计容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20元;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基准收费标准按建制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

(2)差别累进收费标准。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层数分别分类分段累进收费:见下表


层数(包含本数)

八层以下

九层至

十七层

十八层至

三十三层

三十四层

以上

计容建筑面积㎡

住宅(30元/㎡)

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非住宅(80元/㎡)

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临时建筑

(20元/㎡)





  5.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县建设局负责征收。

6.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资规部门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并在《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上确认;

(2)建设单位持《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县建设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县建设部门完成收费后,在缴费表中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

  7.资金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县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减免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县政府组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征。

(2)改建、扩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3)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4)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用于建设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予以免征。

(5)国务院、部、省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四、实施时间

2022年10月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璠(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9-8411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