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嘉建〔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分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
1.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幢、分单元、分层、分批销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认购。
2.健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销售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车位、储藏室价格以及是否委托经纪机构销售、是否全装修出售等内容。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全部准售房源、“一房一价”、销售承诺书及销售结果,便于购房者对车位、装修售价及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合理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开盘时间和销售方式,避免在夜间(20:00至次日8:00)进行项目开盘和销售活动,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准售房源的,宜采取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也可邀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项目销售期间,应主动配合并接受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3.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须严格核实购房者的认购资格,房屋认购后不得随意变更。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原则上应与认购人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对于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须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4.严禁价外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应按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备案价格之外的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维护购房贷款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6.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办理监管账户POS终端,并将全部商品房销售款项包括预订款、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额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除专用存款账户以外,凡办理监管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其他银行账户必须申请设置为预售资金辅助账户。
二、加大各部门执法查处力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各类行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建设部门查处下列行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