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
(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河长制)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予以统筹协调。
第五条(规划)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六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第七条(责任人确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规定予以确定:
(一)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其他责任人。
第八条(责任要求)
责任人应当按照《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责任区责任要求的规定,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绿化市容、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责任告知书)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
第十条(责任人信息档案)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自律管理)
本市鼓励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责任人对履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保洁区域等级划分)
水域保洁区域,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实行分等级保洁。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及其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作业服务单位)
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作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等内容。
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作业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二)作业设施、设备清洁、安全、有效;
(三)按照规定对拦截、打捞的漂浮废弃物进行分类;
(四)船舶作业和停靠时,不妨碍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船舶的作业排放控制符合大气、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水域保洁作业时,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评议)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水域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延续作业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评议过程中,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水域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水生植物污染治理)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部门结合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的生态特点、分布和扩散区域、时段等因素,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
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生植物污染治理作业的组织和指导。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制定专项作业方案,提高水生植物拦截、打捞、收集和处理作业效率。
第十七条(船舶生活垃圾管理)
从事船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并交付给相关收集、运输单位。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水生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