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0〕2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调剂金的作用,有效平衡和弥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缺口,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剂金的建立
(一)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市级风险调剂金,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的1%提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风险调剂金,待条件成熟后建立。
(二)每年3月底前,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根据上年度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情况,综合考虑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各统筹地区调剂金上缴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剂金累计余额达到全市上年平均1个月支付水平时,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通知各统筹地区暂停调剂金的提取与上缴。调剂金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调剂金提取比例。
(四)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应缴调剂金按时足额划转至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减免。
(五)各统筹地区调剂金上解情况应及时抄告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纳入各区、县(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统筹地区,不予安排调剂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扣减目标考核分数。
二、调剂金的使用
(六)调剂金申请条件。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