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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权限和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权限和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财资〔2021〕18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放管服”“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转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资产管理效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要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认真落实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实现对单位资产的高效管理。

二、严控资产配置计划追加(调整)

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深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制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不得配置与履职无关的资产。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追加(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调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追加(调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于每年10月份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未达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和无形资产核销,单位应当组织评估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单价在5万元以下(账面原值,含本数,下同)且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视同未达年限。

(二)单价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核销(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单位应当对损失成因、追偿情况和责任及赔偿等进行调查认定和说明,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三)单笔金额3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担保)损失核销,单位应当对损失成因、追偿情况和责任及赔偿等进行调查认定和说明,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四)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长期投资外,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同类型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处置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市本级现行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资产管理流程

(一)各单位相关资产错账更正、合同备案由单位通过“资产云”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合同备案完结后,单位每次取得合同收益后要及时在“资产云”中进行收益登记。

(二)整合月结账和月报流程。各单位于每月月初在“资产云”中完成月结账后,系统根据“单位管理-单位信息”和“财务月结-加载财务数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月报封面和资产情况单户表。各单位要确保单位信息准确无误(如月报封面信息有误,应修改“单位管理-单位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月结各项数据(分为资产负债、资金结余和资产处置情况三部分)。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月结账。

(三)各单位要认真核对“资产云”系统资产卡片各项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房产、车辆等产权证明),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业务时,能从“资产云”系统获取的,不再要求单位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四)增加“资产云”审批表二维码校验功能。“资产云”单据审批完结后,单位即可打印带二维码的审批表,作为资产处置、出租的依据,无须再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取纸质审批表。由单位自行审批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有关审批材料作为资产处置、出租的依据。

五、规范公务用车报废处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处置行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经批准报废的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及时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后,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做好账务调整和资产卡片注销,同时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办理注销处置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未备案的,审批行为无效,相关单位不得执行。

(二)各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机制,按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进一步落实资产会计核算的主体责任,将本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并强化资产账账、账实相符。要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资产应当如实在“资产云”中登记资产卡片。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处置方式及时处置资产,并同步做好账务调整和资产卡片注销,不得对获准处置的资产继续留用,或在未完成处置的情况下核销账务和资产卡片。

(四)各单位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担保)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五)各单位要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权限,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督促改进。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财政局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