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甬政发〔2015〕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 ( 甬政发〔2021〕28号
)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中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征收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实施力度
(一)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健全完善轮候制度,及时满足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的租住需求。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拓宽保障范围,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要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加快已建成房源的分配入住。2015年底前,各地要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原定项目及早开工,确保提前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三年目标任务。要细化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创新改造方式,把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加强资金筹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对于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项目,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要求,抓紧调整政策,加快项目包装。国家开发银行已授信项目必须做到当年授信、当年启动,尽快把授信转化为投资,如近期不能启动的项目必须及时调整。[市棚改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
(三)积极采取货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要创新保障方式,加快推进由实物保障为主向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转变,引导保障对象利用货币补贴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要合理确定货币补贴标准,实行与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相挂钩的差别化梯度补贴制度,建立与市场房价或租金水平相适应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调整成片危旧房改造征收货币补偿政策。以征收方式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的,按照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的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4〕8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中有关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停止执行。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以暂定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明确。[市住建委牵头